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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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則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及民國109年7月7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