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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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3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龍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79,2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龍奇於民國103年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萬元,約定
自103年5月28日起至119年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6月9日止累計20,448元未給付,其中14,643元為本金、5,80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龍奇於103年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351,962元,約
定自103年5月28日起至119年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5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2年6月9日止累計1,358,849元未給付,其中969,973元為本金;388,87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12年度司促字第633號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14,643元黃龍奇自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56計算之利息2969,973元黃龍奇自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0.5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