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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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1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5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錦輝
(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947號),裁定如下:
主文王錦輝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請求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執行刑。
三、聲請事實有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憑。檢察官依法聲請合併定執行刑,審酌各刑度內部及外部界限,受刑人於92年間開始涉毒,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29頁,有許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行,附表編號2之加重持有罪之第二級毒品數量多、純度高,所犯各罪整體評價之罪責及矯治程度,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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