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碧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碧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碧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號、106年度易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5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5號、106年度易字第6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75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7年4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6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7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