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羽婕 被上訴人即原告 鄭鴻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鴻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而依其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2,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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