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976號抗告人 陳金川 即受刑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2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金川因多件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原裁定附表,檢察官依法聲請定執行刑,裁定抗告人所犯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二、抗告意旨略以:定執行刑應受限於內外部界限,遵守比例原則、公平原則,參酌他案所定執行刑,原審裁定有期徒刑5年6月,顯有過重。
三、原審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執行刑5年6月,並未逾越外部界限(各罪加總刑度,有期徒刑8年8月)或內部界限(曾經定執行刑之刑度與其餘各罪刑度總和,有期徒刑7年9月),核無違反比例原則之事實。抗告意旨以他案刑度比附援引,指稱原裁定量刑過重,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