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天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天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天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與本院99年度聲字第23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再與本院99年度聲字第2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8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與本院99年度聲字第23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再與本院99年度聲字第23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接續執行,於97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6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李殷君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俞妙樺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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