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四五號)。嗣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審理時,因被告為認罪之陳述,本院同意而與被告於審判外進行協商達成合意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在案。
二、惟本院審酌罪刑相當原則,認被告本件犯罪事實之犯行輕重與其並無前科之前案情形,協商之合意顯失公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六第一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駁回改行協商程序之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歐陽漢菁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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