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365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簡易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馬正峰┌─────────────────────────────────────────────────────────┐│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3659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83年10月24日│18,000元│83年11月5日│83年11月5日│CH031226│├─┼───────────┼───────────┼───────────┼───────────┼───────┤│2│83年10月24日│20,000元│83年11月5日│83年11月5日│CH031234│├─┼───────────┼───────────┼───────────┼───────────┼───────┤│3│95年10月1日│800,000元│95年12月31日│95年12月31日│CH349531│├─┼───────────┼───────────┼───────────┼───────────┼───────┤│4│96年3月18日│7,600元│96年3月18日│96年3月18日│TH697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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