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林哲倫 律師被告甲○○
號(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百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97年度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檢察官起訴,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5月8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起執行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從偵查中開始羈押迄今已逾1年,被告父親年近60歲,脊椎曾經開刀,需要人照顧,被告羈押前均與父親同住,被告兄長則早已離家,對父親生活不聞不問,而相關人等俱已到庭為必要說明,被告家中老父端賴被告照養,亦當無逃亡之虞,請准予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在本院以96年度重訴字35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所涉犯上開殺人罪嫌,業據目擊證人 邱奕寬 、邱奕賦、 陳裕勝 等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而被害人陳金龍因而死亡一情,亦有其解剖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6)醫鑑字第0961100059號鑑定報告書、96年8月1日法醫理字第0960002255號函各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所涉上開罪嫌確屬重大,原羈押原因依舊存在,無法以具保使之消滅。而被告所涉前開案件,現既由本院審理中尚未終結,為使審判進行及判決確定後執行之順利,並經本院審酌該案情節、犯罪事實之釐清、對被害法益侵害程度及對社會之影響,衡諸比例原則,尚無法以具保替代羈押之有效性,自有羈押之必要。聲請意旨雖以照顧父親為由請求具保,惟此核非本院審酌是否繼續羈押之要件,而卷內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之情形,被告原羈押原因既仍在,且有羈押之必要,其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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