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受死刑、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居所傳喚均未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之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惟遍觀全卷,聲請人雖有對被告住所「桃園縣大溪鎮一心里十九鄰下田心一0三號」為拘提,然警員並未前往被告居所「台北市○○路○段○○○巷○號」為拘提,此有拘票及警員報告書一份在卷,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並未另對被告上開居所拘提,自難認被告有拘提未著,顯已逃匿之情事。聲請人漏未依法拘提被告,致被告無從到署執行,從而,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容有未合,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