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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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8號被告甲○○
(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黃暖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剝奪人之行動自由、殺人未遂及以強暴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等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並先後裁定自97年1月16日、同年3月16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聲請人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然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茲本院審酌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限制住居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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