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0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告涉犯強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3月21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犯行都已坦承不諱,也將全部事實經過據實陳述,也全力配合檢調單位偵查,並無湮滅證據之情事,被告有固定住所,也有正常職業,並無逃亡之虞,且被告與母親相依為命,如今被告無預警遭羈押,家中僅留體弱多病老母孤苦無依,生活已成問題,希望法院能體恤被告,給被告一個機會,先行返家照顧母親,被告定將隨傳隨到,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犯之妨害自由、加重強盜、恐嚇取財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有被害人指述及證人證述,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有羈押之必要,為本院羈押在案,今本案尚在審理中,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尚未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