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216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仰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仰豐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仰豐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