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00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魏文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1年10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26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4年1月27日簽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而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依約被告應按期繳款,如
未依約繳款者,即改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被告嗣未按
期繳款,迄至95年11月20日止,尚欠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
)26,026元未償,依約被告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
償還之全部款項。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書(含約定條款)及交易紀錄等為證,信屬實在。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6,026元,及自
95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