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215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建慶
送達代收人  李彥德 .
被上訴人即被告  柯孫煌
         胡芳壽
         張澤林
         蔡翔鵬
         盧炳宏
         陳玉明
         盧全福
         蕭溫芳
         陳建志
         林俊良
         蔡天民
         陳慧坤
         蔡厚惠蔡厚澤 之繼承人
         蔡吳梅花 即蔡厚澤之繼承人
         蔡雅娟 即蔡厚澤之繼承人
         蔡貞儀 即蔡厚澤之繼承人
         蔡馥如 即蔡厚澤之繼承人
         陳品達陳昭國 之繼承人
         莊焜松
         馬宗裕
         吳林綉瓊
         陳姜 林美代陳拓初 之繼承人
         陳昭蓉 即陳拓初之繼承人
         陳思蓓 即陳拓初之繼承人
         黃士哲
         蘇佳煌
        孫丙丁
        施 吳碧霞吳林之 繼承人
         吳武勇 即吳林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許石
        頭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被上訴人即被告 柯  博
        林國雄
         劉尚勳
         林辰育
         陳南光
         黃錫麟
         林献振
         洪澤桐
         楊如柏
         郭貞亨
         劉仁義
         吳壽泉
         吳重慶
         陳世恭
         郭銀漢
         柯紹然
         蔣昌陞
         謝鼎益
         鄭欽源
         游盛誠
         謝朝棟
         林惠生
         謝百榮
         孫連成
前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0日
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9月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該裁定且已於101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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