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215號
上訴人即原告 李建慶
送達代收人 李彥德 .
被上訴人即被告 柯孫煌
胡芳壽
張澤林
蔡翔鵬
盧炳宏
陳玉明
盧全福
蕭溫芳
陳建志
林俊良
蔡天民
陳慧坤
蔡厚惠 即 蔡厚澤 之繼承人
蔡吳梅花 即蔡厚澤之繼承人
蔡雅娟 即蔡厚澤之繼承人
蔡貞儀 即蔡厚澤之繼承人
蔡馥如 即蔡厚澤之繼承人
陳品達 即 陳昭國 之繼承人
莊焜松
馬宗裕
吳林綉瓊
陳姜 林美代 即 陳拓初 之繼承人
陳昭蓉 即陳拓初之繼承人
陳思蓓 即陳拓初之繼承人
黃士哲
蘇佳煌
孫丙丁
施 吳碧霞 即 吳林之 繼承人
吳武勇 即吳林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許石
頭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被上訴人即被告 柯 博
林國雄
劉尚勳
林辰育
陳南光
黃錫麟
林献振
洪澤桐
楊如柏
郭貞亨
劉仁義
吳壽泉
吳重慶
陳世恭
郭銀漢
柯紹然
蔣昌陞
謝鼎益
鄭欽源
游盛誠
謝朝棟
林惠生
謝百榮
孫連成
前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0日
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9月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該裁定且已於101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