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斗小字第2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蔡弘濱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312元,及其中新台幣51,801元自民國
9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