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5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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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339號
原   告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登翔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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