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3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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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358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固主張依被告申請本件信用貸款時之戶籍所
在地為高雄市○○區○○里○○○路○○巷○○號,而認本院為
管轄法院,爰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云云。惟查,本件起
訴時被告之戶籍業已遷至臺北縣中和市○○路○段○○○巷○
弄○號,則被告之日常生活作息地點既均在臺北縣地區,於
發生本契約紛爭須訴訟時,自以在該處應訴最稱便利。此外
,兩造間既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有誤會,爰
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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