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調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調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東伽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
屏東市○○路15之2號1、2樓,有原告提出之被告營利事
業登記證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
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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