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72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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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興亞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72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其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
│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3726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
│001│98年9月10日│275,000元│98年9月10日│QN0000000│興亞泰有限│合作金庫商業│
││││││公司│銀行岡山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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