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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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號聲請人 王松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廳民一字第16977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研究意見參照)。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資料顯示,相對人利通企業有限公司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784,006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