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九一六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翰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捌仟陸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叁元,除已繳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外,尚欠繳參佰伍拾參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如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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