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聲請人丙○○右聲請人就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丙○○為本件損害賠償之訴原告甲○○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甲○○之妻,以原告甲○○於車禍發生後全身癱瘓,無訴訟能力,為對被告為訴訟行為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之戶籍謄本、診斷書等證件,可認為屬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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