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衛字第2號
聲請人A01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1
相對人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1日經強制住院於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認定之嚴重病人,近日出現踢打警察及持不明液體噴向員警之情事,具有傷害他人之行為,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經成大醫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經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此有成大醫院以111年3月24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110005922號函檢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診斷證明書、強制住院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強制住院保護人之意見書、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4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110260114號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可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相對人委託成大醫院辦理之強制住院,於法並無不合。
(二)又經本院函詢成大醫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其函覆略以:「A01(以下簡稱林員)本次因躁症發作於111年3月1日入住本院精神科急性病房,後因拒絕繼續住院,並有情緒易怒、思緒飛躍、計畫多、怪異思考奇特行為,並有暴力及傷人風險,於3月2日予以申請強制住院,經強制住院審查會審核通過,目前住院中,上述精神症狀及傷人風險仍存」等語,此有成大醫院111年3月23日成附醫精神字第1110005419號函及其檢附之診療資料摘要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目前仍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
(三)綜上所述,相對人委託成大醫院辦理之聲請人強制住院,核與法律之規定相符,且聲請人目前仍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是聲請人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