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0號

抗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臺北業務組、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3

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靖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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