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告 楊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啟隆 、 阮小平 、 白嘉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28號
原告 楊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啟隆 、 阮小平 、 白嘉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1,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