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5號

原告 劉家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幸惠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1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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