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69號
原 告 劉信壬
被 告 陳英斌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05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
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