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新竹市東區建功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劉芳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邵祖繩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邵祖繩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邵祖繩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向所屬法院查詢邵祖繩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