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劉信壬
相 對 人 陳英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除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
定外,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得停止,強制執行法第
18條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573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
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且如查封財產遭拍賣,勢難回復
原狀,願供擔保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聲請停止執行,應以合法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為前提。本件聲請人於105年3月31日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
第3762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未據聲請人繳
納裁判費,經本院105年度彰簡字第26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債
務人異議之訴起訴。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