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9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映君
法定代理人 林季香
林葆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旂安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
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