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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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7號上訴人即被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被上訴人即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