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宏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513、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廖宏晉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王詩銘法官江文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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