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37號原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訴訟代理人 陳信翰 律師
陳乃慈 律師被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翁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翁立民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周報之頭版為期壹期,及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網頁篇幅(1/2版面),登載於168理財網首頁(網址:http://www.168abc.net/_News/List.aspx)為期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翁立民為被告一六八文創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168文創公司)、一六八網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168網站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兩間公司為關係企業,168文創公司經營168周報,於每週六出刊,並透過各大便利商店販售該紙本周報;168網站則在網路上經營理財網。而翁立民於執行上開公司之媒體報導業務時,明知就報導內容之事實,應進行查證,竟未經合理查證,即於107年12月15日在168周報第411期第3版「 謝益 之專欄⑶」,刊登主題「南山人壽炒股部門離職率80%滅門慘案」,副題「內幕:持股從600億向下攤平到4000億根本就是個無底洞」,並為附表所示內容之報導(下稱系爭報導),以此傳述原告投資部門內部控管有重大缺失,利用民眾之保險費炒作股票,並湮滅證據,該部門離職率超過80%,且縱容離職之投資主管背後操控原告投資業務等不實之事實,足以貶損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已對原告名譽造成重大損害,其顯然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自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新臺幣(下同)1元,並於168周報之頭版、168理財網首頁刊登及登載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以回復原告之名譽。為此,爰依上開法條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二、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168文創公司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
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周報之頭版,及以半版網頁篇幅登載於168理財網首頁1日。
㈢168網站公司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
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周報之頭版,及以半版網頁篇幅登載於168理財網首頁1日。
㈣翁立民應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
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周報之頭版,及以半版網頁篇幅登載於168理財網首頁1日。
㈤第二項至第四項聲明,如任一被告履行,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履行義務。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翁立民、168文創公司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論述如下:
㈠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
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亦有明定。次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翁立民為168文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168文創公司
於107年12月15日在其所發行之168周報第411期「謝益之專欄⑶」刊登主題「南山人壽炒股部門離職率80%滅門慘案」,副題「內幕:持股從600億向下攤平到4000億根本就是個無底洞」,並為系爭報導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登記資料、系爭報導為證(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18號卷〈下稱北院卷〉第109、145頁),堪認屬實。而綜觀系爭報導內容係陳述原告有投資部門內部控管重大缺失,離職率超過80%,且利用民眾之保險費炒作股票,並湮滅證據,甚至縱容離職之投資主管背後操控原告投資業務等事實,非屬意見表達。翁立民既為168文創公司之負責人,掌管168周報刊載內容,則其自應就系爭報導內容是否屬實,進行合理查證,惟本件並無證據顯示翁立民曾盡合理之查證義務,並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報導內容為真實,始進行刊登,又系爭報導內容均係對原告公司營業信用為負面評價,自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翁立民既為智識成熟之人,於系爭報導刊登時對此當知之甚詳,其仍故意為之,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原告依前揭法條規定,主張被告翁立民與168文創公司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有據。
⒉又原告雖主張翁立民於執行168網站公司之168理財網站業務
時,亦以上開方式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云云,並提出168理財網頁資料為證(見北院卷第165至167頁),然依該網頁資料並未顯示168網站公司曾刊登系爭報導內容,且依原告要求刊登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內容,亦載明系爭報導僅刊登在168周報第411期第3版(見北院卷第33頁),此外,依原告所舉其他證據復無法證明此部分事實,故原告依前揭法條規定,主張168網站公司應與翁立民、168文創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論述如下:
㈠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2806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查168網站公司並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則原告依上開法
條規定請求其連帶賠償,自屬無據,不應准許;又原告係屬法人,其名譽權雖遭受上開損害,然無精神上痛苦可言,依前揭判例意旨,原告請求翁立民、168文創公司連帶賠償1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於法不合,亦不應准許。
三、原告請求168文創公司及翁立民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為有理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論述如下:
㈠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
5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加害人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行為,倘僅係其主觀上認為適當,仍難認已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法院仍得依被害人之請求,命加害人為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屬必要之處分(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屬損害賠償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式與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情形及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適當之處分,而登報道歉不失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至如何刊登?刊登之內容為何?及以何字體、版面刊登較為妥適,乃法院應依職權酌定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翁立民與168文創公司既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原
告依前揭法條規定,請求其等刊登道歉啟事,以回復原告之名譽,自屬有據;而其等所負回復名譽之責任應屬連帶債務,原告主張不真正連帶債務,於法尚有未合。又168網站公司既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請求其刊登道歉啟事部分,即屬無據。
⒉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翁立民雖僅在168周刊登載系
爭報導內容侵害原告之名譽,然其前於107年11月2日亦曾在168理財網預告168周報出版內容,提及「南山人壽半年報玩股大賠700億如今正步步逼近1000億」之內容,此有原告提出之168理財網頁資料在卷可參(見北院卷第133頁),故依前揭判決意旨,認原告請求翁立民、168文創公司連帶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周報之頭版,為期1期,及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網頁篇幅(1/2版面),登載於168理財網首頁(網址:http://www.168abc.net/_News/List.aspx),為期1日,以回復其名譽,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翁立民、168文創公司連帶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篇幅(寬35.5公分、長26公分)刊登於168周報之頭版,為期1期,及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以20號字體之半版網頁篇幅(1/2版面),登載於168理財網首頁(網址:http://www.168abc.net/_News/List.aspx),為期1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出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伍、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規定,命由翁立民、168文創公司連帶負擔。
陸、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報導內容┌────────────────────────────┐│七月中南山人壽驚爆內控重大缺失!南山人壽負責台股操盤的葉││姓經理人涉嫌自己先買股,再透過私下的「雙雙飆股大集合」、││「阿雙SCA模組」的2個Line投資群組放消息給投資人上車,並用││民眾的保費進場抬轎,行徑十分誇張。這件事在五月中就爆發…││南山人壽竟然隱瞞兩個月,並未通報主管機關,也使得事件爆發││後的調查困難重重,因為相關證據早已湮滅…!││…金管會…除了處罰南山人壽應依規定即時通報而未通報的罰金││外…就沒有然後了!…長達一個月的金檢,竟然什麼內稽內控缺││失都沒查到?…,什麼缺失都沒查到?是金管會金檢能力太差?││還是因為南山員工滅跡工作做的好?││…依照《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發生重大事件應即時通報,依││該規定即時通報而未通報的話,將可依法最高處罰1,200萬元,││…為何發生這麼重大缺失,只有罰金?只有開除葉姓經理人,…││不用撤換公司總經理?… 尹衍樑 總裁下令刪掉投資長與總經理的││獎金就結案了?…金管會竟然不聞不問一樣,然後呢?││南山股票在2015年…禮聘一位業界惡名昭彰的操盤人主管股票投││資,這位操盤人來不到一年,南山股票部門離職超過二十人,離││職率超過百分之八十…,是為了替未來建立炒股中心掃除路障嗎││?││…操盤主管離職後,為何仍能頻頻在南山人壽與上市櫃公司一對││一的投資會議上出席?是否人雖離職,但仍是南山股票部門的《││地下》投資主管?…葉姓經理人的炒股案爆發後,葉姓經理人的││兩個Line群組立即被解散了,…群組中有多少南山股票投資部的││同事?有沒有葉姓經理人的主管?這些疑團南山人壽在事件爆發││後竟然沒有清查?…真的是有關係就沒關係!│└────────────────────────────┘附件:道歉啟事內容┌────────────────────────────┐│聲明人於107年12月15日發行之168周報第411期第3版因刊載有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實資訊,致生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名譽受損,僅此道歉。││聲明人:(即被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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