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黨員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100號上訴人 陳榮輝 被上訴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吳敦義 訴訟代理人 宗仁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黨員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上字第100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8年5月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亦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8年
6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8年8月13日函送之送達證書及送達回證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81至585頁),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為憑(本院卷第
591、595、597至599頁),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王怡雯法官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