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6號原告松竹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竹 訴訟代理人 廖學忠 律師被告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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