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758號上訴人 吳淑慎
吳淑容 何建儒 陳明秀 張麗燕 陳莊梅 櫻洪浩為 許博仲 曾 欒芳 洪文殼 黃靖宇 何建和 何建銘 劉鳳英 何淑英 徐見平 張固王 趙熙芳 唐嘉蔚 黃明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被上訴人春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淑芬 訴訟代理人 倪子修 律師
參加人 洪英 (即春秋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訴訟代理人 胡英汁
參加人 劉憲奇 (即春秋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
劉亮鴻 (即春秋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 張美珍 (即春秋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 何育騏 (即春秋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吳素勤法官何君豪附表┌────┬───────┬───┬─────────┐│原內容│更正後內容│頁碼與│說明││││行數││├────┼───────┼───┼─────────┤│按區分所│按區分所有建築│第6頁│區分所有建築物可區││有建築物│物【關於共同部│第11行│分為專有部分與共用││之法律關│分】之法律關係││部分。僅共用部分於││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適用民法公│││││同共有之規定│├────┼───────┼───┼─────────┤│區分所有│區分所有權人【│第6頁│同上││權人之權│就共同部分】之│第13行│││利、義務│權利、義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