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重劃開發工程費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 劉明華
劉明集 劉明資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劉芳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 律師被告 宋詩吟 (即 温翠玲 之承受訴訟人)
宋建銘 (即温翠玲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重劃開發工程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宋詩吟、宋建銘為被告温翠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温翠玲係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8年7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宋詩吟、宋建銘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乙情,有被告温翠玲之除戶謄本及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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