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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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00號

聲請人 林俊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鉅營造有限公司間就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狀未具體特定載明調解事項之聲明(即載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多少金錢?),聲請人應具狀補正本件「應受調解事項之聲明」。

三、另查事實理由欄記載相對人應支付新臺幣(下同)27萬元給語聲請人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7萬元,應徵聲

請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應提出斗六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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