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收據號碼:九十三刑保字第○○○二六二四號),已由其繳納現金後,業經本院命令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業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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