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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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葉建廷
法官林怡秀法官官信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