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訴訟代理人 李志鑫 被告戊○○
己○○丁○○甲○○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前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故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因原告所繳裁判費尚有不足,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二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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