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月股被告甲○○
(現在台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踰越牆垣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甲○○連續踰越牆垣竊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均已載明被告甲○○犯有三件竊盜案件,屬於連續犯,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卻誤載為「甲○○踰越牆垣竊盜,˙˙˙」,顯然係屬於文字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應更正為「甲○○連續踰越牆垣竊盜,˙˙˙」。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柳章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歐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