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57號聲請人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曾盛麟 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相對人 宋明潭 律師
李靜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聲請禁止閱覽訴訟資料及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宋明潭律師、李靜華律師就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七號案件,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訴訟資料關於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院一○七年度智訴字第七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禁止相對人宋明潭律師、李靜華律師檢閱、抄錄或攝影如附表編號2所示訴訟資料。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鈞院就本案被告之辯護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訴訟資料關於聲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同時禁止其等檢閱、抄錄或攝影如附表編號2所示訴訟資料,已據鈞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728號裁定在案,茲因相對人宋明潭律師(即被告 曾盛陽 之辯護人)、李靜華律師(即被告 林垂松 之辯護人)非上開裁定之相對人,非裁定效力所及,爰再依法聲請對相對人宋明潭律師、李靜華律師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訴訟資料發秘密保持命令;另聲請禁止相對人宋明潭律師、李靜華律師檢閱、抄錄或攝影如附表編號2所示訴訟資料。
㈠附表編號1之訴訟資料即民國104年12月21日修訂之 康貝兒
(N)乳酸菌顆粒技術標準書【以下簡稱康貝兒技標書】,其內容含康貝兒(N)乳酸菌顆粒產品之配方成分、重量、製程等機密資訊,為聲請人用於生產、製造、銷售康貝兒(
N)乳酸菌顆粒產品之重要資訊,非一般業界人士可得知悉,具有重大之經濟價值。再者,康貝兒技標書文件上標示有「機密」及「管制文件」字樣,並置於研發處辦公室之上鎖櫃子內,依聲請人之規定欲閱覽該等文件者,須於閱覽登記表單上簽名,且不得複印該資料;而針對康貝兒技標書電子檔案部分,更限制僅研發處之人員具存取權限,且研發處部門主管亦進行宣導。此外,聲請人與員工有簽訂保密協議,聲請人之「道德行為準則」亦詳細規範員工之保密義務等,足證聲請人已採取合理保護措施,故康貝兒技標書核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依此,由於聲請人與本案被告為具有競爭關係之同業,如訴訟資料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爰聲請對相對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訴訟資料發秘密保持命令,命其等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㈡附表編號2所示訴訟資料為102年6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
標書,其內所揭露之康貝兒(N)乳酸菌顆粒產品改版前之配方成分、重量、製程等機密資訊,攸關聲請人之生產研發而具有經濟價值,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而本案所涉及者為被告林垂松下載、交付其他被告之104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故禁止相對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如附表編號2所示訴訟資料對其等訴訟防禦權並無影響。況卷附102年6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乃檢調人員自被告林垂松家中電腦扣得,被告林垂松亦陳明不清楚何以其家中電腦存有上述
102年6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可證102年6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實與本案無涉。據此聲請禁止相對人檢閱、抄錄或攝影如附表編號2所示訴訟資料。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不公開審判;亦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卷宗或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4條亦有明文。又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理第23條(智慧財產刑事)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時,準用之。
三、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曾盛陽、謝宜恬、生技公司、陳清裕、林垂松(以下簡稱被告曾盛陽等人)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重製及洩漏營業秘密罪嫌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6204、1517
2號),本院以107年度智訴字第7號審理在案,依起訴犯罪事實所載檢察官認被告曾盛陽等人逾越授權範圍重製及洩漏之「營業秘密」即為聲請人所有之「康貝兒技標書」,則上述「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自成為本案最重要之爭執重點,先予敘明。
四、按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得作為營業秘密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係指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換言之,營業秘密係指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且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暨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㈠就附表編號1所示「康貝兒技標書」部分:
⒈附表編號1所示「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為檢察官認被告
曾盛陽等人涉犯上述逾越授權範圍重製及洩漏營業秘密罪之最重要爭執重點,已如前述,而系爭重製及洩漏之「康貝兒技標書」來源則取自被告林垂松所下載,參諸檢察官、被告曾盛陽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於107年10月16日、同年12月18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述意見,本院審酌被告林垂松所下載之「康貝兒技標書」既無缺漏,則全內容當一體視為本案重要爭執重點,且該「康貝兒技標書」含康貝兒乳酸菌產品之配方(含成分、比例等)及操作程序,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確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亦設有下載或取得方法、權限等保密措施,於現階段可認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但為兼顧被告曾盛陽等人防禦權之行使,俾能充分提出答辯,應准許其等辯護人閱覽附表編號1所示「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
⒉又上開如附表編號1所示訴訟資料,相對人皆尚未經由閱
覽卷宗或其他管道得悉,相對人對於此部分發秘密保持命令,亦表並無意見(參本院智訴卷㈡第65頁正、反面),則本院審酌聲請人與被告生技公司乃具有競爭關係之同業,此揭訴訟資料如經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是聲請人聲請就主文第1項所示發秘密保持命令部分,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就附表編號2所示「康貝兒技標書」部分:
⒈「康貝兒技標書」之內容含有康貝兒乳酸菌產品之配方(
含成分、比例等)及操作程序,其內容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員所知,確具有經濟價值,聲請人設有下載或取得方法、權限等保密措施,可認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已如前述,惟本案依起訴犯罪事實所載,涉訟者厥為被告林垂松於105年6月6日15時44分許所下載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104年12月21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而卷內固因相對人林垂松家中電腦存有如附表編號2所示102年6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然被告林垂松身為聲請人研發部研發專員,其持有附表編號2所示102年6月28日修訂之「康貝兒技標書」之原因?有否涉及不法?既皆非在本案起訴範圍,現階段尚難認與本案刑事訴訟有何關連性或與何待證事項相關,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閱覽,經核尚非無理由。至在本案審理程序進行中,倘因審理進行程度、調查證據範圍而有開示之必要者,本院當另行就此部分再為適當之審酌,併予敘明。
五、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宏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裁定准許秘密保持命令部分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附表:
┌──┬───────────┬───────────────┐│編號│訴訟資料名稱│卷證所在位置│├──┼───────────┼───────────────┤│1│康貝兒(N)乳酸菌顆粒│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204號│││技術標準書(104年12月│密封資料袋內│││21日修訂)││├──┼───────────┼───────────────┤│2│康貝兒(N)乳酸菌顆粒│桃園地檢106年度他字第834號卷│││技術標準書(102年6月│二第57頁正、反面│││28日修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