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鳳小字第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劉世章
劉東城
被 告 馮叡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