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簡調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鄭月眉
       蔡財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主張訴外人即債務人 孫伊汝 對聲請
人負有債務,經聲請人多次催討未果,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
4萬9,585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孫伊汝死亡後,留有勞工
退休金及未知遺產,惟因孫伊汝之遺產範圍渾沌未明,聲請
人無從確認其遺產範圍並就其所遺遺產進行後續法律程序,
為裨益遺產清算,故就孫伊汝之遺產數額以調解程序進行確
認,裨益後續就其所遺遺產進行法律程序以維護債權之用,
就聲請人而言,孫伊汝之遺產範圍實有確認之必要,爰請求
確認相對人繼承孫伊汝之遺產數額,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
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
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
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
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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