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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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萬正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貳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萬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324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99年12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5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第18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9年9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9月21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24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又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驗結果判定係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221公克,驗後淨重
0.212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12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455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有直接接觸,殘留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當應整體視同毒品。從而,上開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驗後淨重0.212公克),屬違禁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