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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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奕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8年度偵字第187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3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拾肆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奕翔因犯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98年9月1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7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99年8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4片(詳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3839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著作權法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奕翔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21日以98年度偵字第18752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同年9月1日確定,至99年8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本件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4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偵訊中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應由本院予以沒收,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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