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9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35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老虎鉗壹支沒收。
事實
一、乙○○曾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確定,於95年04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55日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拘役27日確定,於96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0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竟不思悔改。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7年09月21日05時30分許,攜帶其所有客觀上具有危險性之老虎鉗1支,進入桃園縣○○鎮○○路○○○號旁夜間無人居住之工寮內,以所攜帶之老虎鉗剪斷電纜線(侵入建築物、毀損部分未據告訴、起訴)而竊取甲○○所有長約200公分之電纜線1條,值約新臺幣(下同)300元。得手後,持該條電纜線欲離開時,為甲○○發覺,報警查獲,扣得其所有供犯竊盜罪所用之老虎鉗1支。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乙○○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被告乙○○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其前開竊盜之事實,並經被害人甲○○於警詢指述失竊情節甚詳,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扣案之老虎鉗1支照片1張、贓物與現場情形照片3張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被告行竊時,所攜帶之前開老虎鉗,有相當之長度,其材質為鐵質,質地甚為堅硬,可持以揮、擊、打,作為加害人之生命、身體之工具,客觀上具有危險性,自屬兇器之一種。核被告攜帶上開老虎鉗,竊取被害人所有之上開電纜線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95年04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55日確定,嗣經裁定減刑為拘役
27日確定,於96年10月16日執行完畢;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08月29日判處有期徒刑9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01份存卷可佐;其於受前開竊盜罪有期徒刑3年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前開前科,已如前述,素行不佳,且其有多次竊盜前科,受罪刑之宣告,又犯本件同罪質之加重竊盜罪,惡性甚重,本應從重量刑,惟念其所竊財物僅值約300元,價值不高,該贓物已起獲由被害人領回之所生危害程度不重,犯後曾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老虎鉗01支,係被告所有,供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中供明,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本件係檢察官聲請以簡易處刑之案件,因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一款情形,本院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又本件被告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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